(2017)赣01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桂林、饶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桂林,饶水根,曾丹,曾鸣,陈火秀,刘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彭小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桂林,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891700。委托代理人:章思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600116。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水根,男,194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丹,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鸣,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火秀,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委托代理人:刘康,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10210165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前,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红谷中大道34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芳,该支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彭小阳,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上诉人曾桂林、饶水根、曾丹、曾鸣因与被上诉人陈火秀、刘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公司及原审被告彭小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桂林、饶水根、曾丹、曾鸣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