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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干胜执行终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227号周干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郴北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干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干胜因犯抢劫罪缴纳罚金五千元,现被执行人周干胜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郴北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周干胜附加刑罚金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王       洪审 判 员 雷   媚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记员孙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