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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清平与黄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清平,黄忠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901号原告:葛清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黄忠千,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清平与被告黄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清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清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清平负担。审 判 员 张胜霞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徐钰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