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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飞云、官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云,官宇,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067号被执行人:黄飞云,男,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象州县。被执行人:官宇,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杨健,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关于黄飞云、官宇、杨健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开刑二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飞云应交纳罚金3万元,退赔赃款、赃物折价88720.8元。被执行人官宇应交纳罚金3万元,退赔赃款、赃物折价88720.8元。被执行人杨健应交纳罚金3万元,退赔赃款、赃物折价88720.8元。因被执行人黄飞云、官宇、杨健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飞云、官宇、杨健尚在监狱服刑。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飞云、官宇、杨健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分别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对黄飞云名下不动产状况以及家庭现状进行调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官宇、杨健名下不动产状况以及家庭现状进行调查。查明黄飞云、官宇、杨健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黄飞云一家常年外出,具体去向不明。2017年10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飞云、官宇、杨健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状况以及家庭现状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刑二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黄飞云、官宇、杨健罚金刑及退赔赃物折价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冬林审判员  陈 冲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