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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双权,重庆市斯米特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71号原告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48337656。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彦辉,彭仕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蒋于福,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陈双权,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6日,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周明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斯米特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203号北辰花园4幢2单元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7469290G。法定代表人王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建中,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双权、第三人重庆市斯米特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开庭后原告以已与第三人陈双权、第三人重庆市斯米特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工伤认定相关事实及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张先荣人民陪审员  陈立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仁海书 记 员  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