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董艳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724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艳彬,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艳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董艳彬饮酒后驾驶豫H×××××号摩托车,沿孟州市韩愈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定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董艳彬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49mg/100ml。被告人董艳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董艳彬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董艳彬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艳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自我陈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董艳彬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艳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董艳彬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艳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