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韩占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韩占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41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街中段庞大汽车园区6号。负责人:郑永强,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中路35-8号。负责人:史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贾志远,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占平,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占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