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申请执行倪东风公正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倪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被执行人倪东风,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东胜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申请执行倪东风公正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倪东风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倪东风所有的奔驰牌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特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