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陆美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陆美笔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特174号申请人: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小金8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亮全。委托代理人:严玉婷,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美笔,女,壮族,1982年8月9日生,住址:广西靖西县,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陆美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不服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7)237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严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陆美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博劳人仲案终字(2017)237号仲裁裁决书;2、依法判决申请人无须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赔偿金6539.75元。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如下:2016年3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任申请人全检包装部操作员,约定工资为1350元,2017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一直有按时发放工资给申请人,但是在今年贷款难于收回,公司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迟延发放2017年2月份、3月份的工资。公司在工作群通知员工,员工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离职时已经及时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资期间的薪资。申请人以未及时足额支付被申请人2017年2月份的工资实属公司资金周转发生问题,公司迟延发放2017年2月工资并非存在拖欠之主观恶意。仲裁委不顾公司的客观事实,就依据申请人发放被申请人2017年2月份的工资在2017年4月19日发放超过一个月工资数额和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认定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错误的。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被申请人个人原因离职,申请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被申请人。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请。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7)237号《仲裁裁决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申请人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系以“申请人没有不及时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及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39条“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下,申请人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该主张。综上,惠州市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7】237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无理,本院予以驳回。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裁定如下:驳回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惠州市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7)237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娟审 判 员 丁晓鹏审 判 员 刘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佳汝书 记 员 钟润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