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曾庆伟与武汉棕榈泉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伟,武汉棕榈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曾庆伟,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棕榈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9号外滩棕榈泉群楼2层1室、1层1室、1层1-4室。法定代表人唐靖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棕榈泉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7,56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棕榈泉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