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秀芬、李震与李叶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芬,李震,崔玉岭,李叶德,陶志昌,杨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96-1号原告:王秀芬,男,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李震,男,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崔玉岭,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叶德,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陶志昌,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杨春英,男,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王秀芬等与被告李叶德、陶志昌、杨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