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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秀芬、李震与李叶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芬,李震,崔玉岭,李叶德,陶志昌,杨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96-1号原告:王秀芬,男,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李震,男,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崔玉岭,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叶德,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陶志昌,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杨春英,男,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王秀芬等与被告李叶德、陶志昌、杨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