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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范三臭与董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三臭,董俊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98号原告:范三臭,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董俊山,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原告范三臭与被告董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范三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三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三臭负担。审判员 韩  英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