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范三臭与董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三臭,董俊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98号原告:范三臭,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董俊山,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原告范三臭与被告董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范三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三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三臭负担。审判员 韩 英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