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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书翠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书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甘0271刑更3号罪犯张书翠,女,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6)甘0271刑初94号刑事判决,对张书翠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书翠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甘02刑终33号刑事判决,对张书翠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6)甘0271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书翠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方城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书翠的监外执行决定,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方城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张书翠因哺乳自己的婴儿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现哺乳期已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张书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刑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本院因罪犯张书翠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罪犯张书翠于2016年4月9日产下一女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建议书、询问笔录等。本院认为,罪犯张书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应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执行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决定如下:对罪犯张书翠收监执行刑罚。审 判 长  杨卫军审 判 员  刘力华代理审判员  杜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