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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启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启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95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启中,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在上海市,住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启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启中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胡启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启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胡启中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启中撤回上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庆堂审判员  姜琳炜审判员  蒋征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姝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