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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园园、丁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园园,丁伟峰,杨帅,叶建华,平顶山市蓝涛商贸有限公司,崔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8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园园,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一审被告):丁伟峰,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帅,女,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建华,女,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蓝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6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25962762939。法定代表人崔秀娟,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崔秀娟,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宝丰县。上诉人张园园、丁伟峰、杨帅因与被上诉人叶建华、一审被告平顶山市蓝涛商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崔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园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丁伟峰、上诉人杨帅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园园撤回上诉;本案按上诉人丁伟峰、杨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东方审判员  张文平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