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斯某、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斯某,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4302号原告:郭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斯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被告:萨某,女,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克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本院在审理郭某诉斯某、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宝鑫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