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占方与王群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方,王群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965号原告:崔占方,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群会,住洛阳市孟津县。原告崔占方诉被告王群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崔占方提供的被告王群会的住址及通讯信息,查找不到王群会本人,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占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崔占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