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怀仁与刘德海、李君、刘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怀仁,刘德海,李君,刘德军,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于怀仁,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刘德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李君,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刘德军,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李东,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怀仁与被执行人李君、刘德军、刘德海、李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怀仁与被执行人李君、李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东给付被执行人李君欠申请执行人于怀仁砖款及利息共计690000.00元(含刘德军已给付9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怀仁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及执行费,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