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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发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201号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贺发祥,男,1966年3月15日生,住江西省永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发祥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贺发祥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查明贺发祥在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田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发祥在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田分理处的账户(62×××69-000000)内的存款叁仟零伍拾元整至莲花县人民法院账号内(户名:莲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莲花县支行,帐号:14×××8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