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伟笑与沈滨水、尹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笑,沈滨水,尹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372号原告:郭伟笑,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汉族。被告:沈滨水,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尹田,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郭伟笑与被告沈滨水、尹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伟笑负担。审 判 员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