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5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5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戴某泽,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9999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49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4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hu9ubfpqxuxkbz1fwt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林 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迎 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