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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车永久、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永久,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车永久,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和平村天善社大街三条16号。法定代表人:吴琼,经理。申请执行人车永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永久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共计334340.4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9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津D×××××的车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5.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34340.48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334340.4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天津市驰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至12月,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自2018年1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至还清欠款为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要求暂不处理上述查封车辆。综上,本案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孙家全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