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炳虎与吴清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虎,吴清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695号原告: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吴清会,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王炳虎与被告吴清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炳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炳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王炳虎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