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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炳虎与吴清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虎,吴清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695号原告: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吴清会,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王炳虎与被告吴清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炳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炳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王炳虎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