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云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云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侯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12XXXX17037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云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人执行款本息51991.8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应执行51991.89元,已执行6623元,尚余45368.89元未执行。同时,本院已向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云南某某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待工程结算完毕时,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应付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325执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侯某某、云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6)云23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