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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恢32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曹婧怡、曹妍等与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曹庆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婧怡,曹妍,严芳,牛灼鸿,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曹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329之一号申请人执行人曹婧怡,女。申请执行人曹妍,女。申请执行人严芳,女。申请执行人牛灼鸿,女。被执行人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庆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周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庆芳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299112840039141400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庆芳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29911284003914140001),累计冻结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