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梁强、李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强,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梁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李艳华,又名李爱华,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执行梁强与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李爱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为民审判员 张全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立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