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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范某某,地址岳阳楼区。熊某与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湘06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范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书记员  汤 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