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斌与张思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斌,张思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V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899号原告:宋斌,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被告:张思光,男,成人,汉族,现住康保县。宋斌与张思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宋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斌与张思光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已协商处理,撤诉是宋斌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宋斌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宋斌负担。审判员 郭力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