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资华安与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华安,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资华安,男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华安与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62(2015)耒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2016)湘0481民初2611号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资华安的借款本金208000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绵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