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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与王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王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957号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海润广场11栋1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戴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龙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生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素萍,女,1973年3月17日生,仫佬族,住柳城县。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与被告王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白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