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忠义黄健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1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男,1956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聂敦娟,女,1962年5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道全,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居住地重庆市李子坝。因犯惯窃罪被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0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武忠义,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思如,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4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0月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9日、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共谋,分工配合,利用三个带有夹层的盒子,由一人摆摊具体负责操作盒子及盒子中的硬币,其他被告人冒充赌客与被骗的被害人一起通过观察和猜测盒子中有无硬币的方式,与操作盒子的人对赌输赢,期间由负责操作盒子的人操纵盒子中的夹层遮挡硬币,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上述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钱财共计58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1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顾客吸引路人,曾凡尘(另案处理)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2、2016年12月4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顾客吸引路人,武忠义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徐某某现金1300元。3、2017年2月14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顾客吸引路人,曾凡尘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唐某某现金2000元。4、2017年2月17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顾客吸引路人,吴清黎(另案处理)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分别骗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500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7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口将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捉获,2017年3月4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63号将被告人张思如捉获,经审查,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的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数额较大,且被告人黄健、聂敦娟、武忠义、张思如系累犯,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共谋,分工配合,制作了三个黑色圆形带盖子的盒子,放在黑色长方形木板上,其中一个空心,另外二个带有夹层,由一人摆摊具体负责操纵盒子中的夹层遮挡硬币,让下注的人猜测哪个盒子里有硬币,以此决定输赢,其他人充当赌客进行围观,并由一人与摆摊的人对赌时假装赢得赌局,并用言语诱骗被害人参与对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1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赌客吸引路人,曾凡尘(另案处理)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2、2016年12月4日,在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赌客吸引路人,武忠义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徐某某现金1300元。3、2017年2月14日,在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赌客吸引路人,曾凡尘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唐某某现金2000元。4、2017年2月17日,在重医附一院附近,由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等人冒充赌客吸引路人,吴清黎(另案处理)负责摆摊实施诈骗,用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500元。2017年2月27日7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重医附一院门口将正准备行骗的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捉获,并缴获作案工具黑色长方形木板以及3个圆形带盖子的黑色盒子,归案后,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在第一次讯问时均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渝中区桂花园63号将被告人张思如捉获,被告人张思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8月5日,被害人唐某某因病去世。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道全、武忠义委托其亲属向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以及被害人唐某某的女儿唐**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见证人情况说明、收条、证明,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证人吴清黎、唐小琴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张思如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思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健、聂敦娟、熊道全、武忠义归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坦白,但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健、聂敦娟、武忠义、张思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熊道全、武忠义委托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各自主动缴纳3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量刑时均酌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二、被告人聂敦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三、被告人张思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四、被告人武忠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五、被告人熊道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六、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长方形木板以及3个圆形带盖子的黑色盒子予以没收。上述未缴纳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渝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沛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