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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军与喻启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喻启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574号原告:曹军。被告:喻启强。原告曹军诉被告喻启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曹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10月11日,原告曹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