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军与喻启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喻启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574号原告:曹军。被告:喻启强。原告曹军诉被告喻启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曹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10月11日,原告曹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