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金红与胡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金红,胡雪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684号原告:龙金红,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胡雪祥,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金红与被告胡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金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金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龙金红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