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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金红与胡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金红,胡雪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684号原告:龙金红,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胡雪祥,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金红与被告胡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金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金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龙金红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