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特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申请江苏奥诺赛车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江苏奥诺赛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特927号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7213572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骆路*号。负责人:毛颖,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晨蓉,该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奥诺赛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85529100M)。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法定代表人:郑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霞,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骆驼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奥诺赛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诺赛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农商银行骆驼支行称:2015年6月3日,被申请人奥诺赛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工业用房12676.8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石字第××号、连房权证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连房他证石字第××号)向申请人对借款人宁波市镇海宇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圣公司)自2015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内的所有融资债权在22490000元最高债权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等)等。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奥诺赛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工业用地439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赣国用(2015)第100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赣他项(2015)第276号]向申请人对借款人宁波市镇海宇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圣公司)自2015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内的所有融资债权在5900000元最高债权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等)等。2016年6月15日,借款人宇圣公司因资金需要向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申请人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发放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0日,按月结息,贷款月利率为7.32‰,逾期加收50%按10.98‰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因借款人宇圣公司贷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奥诺赛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石字第××号、P0000000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连房他证石字第××号)、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赣国用(2015)第100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赣他项(2015)第276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03456元、复息4234.79元,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0.98‰计算的逾期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奥诺赛公司称:对于借款人贷款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因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申请人同意农商银行骆驼支行实现担保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商银行骆驼支行与被申请人奥诺赛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人宇圣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农商银行骆驼支行依约向借款人宇圣公司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宇圣公司未按约支付借款本息,致使债权未能受清偿,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借款人宇圣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依法设立,故农商银行骆驼支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奥诺赛公司的抵押财产,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农商银行骆驼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奥诺赛车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石字第××号、P0000000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连房他证石字第××号)、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赣国用(2015)第100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赣他项(2015)第276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03456元、复息4234.79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0.98‰计算的逾期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183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奥诺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魏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小丽代书记员 何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