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与张景太、安继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景太,安继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025号原告:XX,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张景太,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安继红,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树明,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同仁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姚延明,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学府名苑。原告XX与被告张景太、安继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XX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XX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计210.50元,由XX承担。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