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华秋诉刘海玲;刘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秋,刘玉刚,刘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7211号申请人:张华秋,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刘玉刚,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刘海玲,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华秋与被申请人刘玉刚、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华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刘玉刚、刘海玲的银行存款292814.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张志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华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志鹏所有的座落于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42号凤凰城三期5栋401号房屋1套。二、冻结刘玉刚、刘海玲的银行存款292814.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