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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春庆与王进伟、周建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庆,王进伟,周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庆,男,1977年7月0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申请执行人王进伟,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被执行人周建梅,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张春庆与被执行人王进伟、周建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周建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建梅的丈夫孙彦忠(死亡)名下所有的在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赔偿金20200.00元;分别转给申请执行人张春庆名下10100.00元;王进伟名下101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洪春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