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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毛会良、吴国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会良,吴国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228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健、林东辉,系原告员工。被告:毛会良,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吴国云,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会良、吴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会良、吴国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会良、吴国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会良、吴国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