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崔莉丽与姜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莉丽,姜启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868号原告:崔莉丽,女,1972年9月7出生,住丹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启龙,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崔莉丽与被告姜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崔莉丽负担。审 判 长 吴哲双代理审判员 徐娜*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