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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崔莉丽与姜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莉丽,姜启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868号原告:崔莉丽,女,1972年9月7出生,住丹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启龙,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崔莉丽与被告姜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崔莉丽负担。审 判 长  吴哲双代理审判员  徐娜*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