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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郝秀华与王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华,王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309号原告:郝秀华,女,汉族,1972年出生,山东侑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岛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华,男,回族,1990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王静,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华与被告王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秀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秀华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郝秀华负担。审 判 长  綦晓玥审 判 员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