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金伟,河南蓝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伟,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河南蓝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40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在本案中,上诉人从2011年1月份至今一直在郑州市金水区××北××号绿洲商务六楼从事主要经营活动,并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等费用,该处系上诉人主要的办事机构场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河南蓝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号孵化楼12B20号,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区,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