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为荣与奚茂松、芜湖汇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为荣,奚茂松,芜湖汇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为荣,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奚茂松,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汇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山路。法定代表人:奚茂松,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为荣与被执行人奚茂松、芜湖汇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执行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