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文和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和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3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和志,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乐清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和志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和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文和志在乐清市盐盆工业区华仪集团旁边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被害人董某遗忘在ATM机上的卡,先后分三次窃取该卡内的现金合计人民币4500元。2017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文和志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文和志家属已于2017年8月3日赔偿被害人董某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董某对文和志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和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光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和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和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文和志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和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一七年十月十无代书记员 章嘉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