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603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被告:罗刚,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