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江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某某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江建国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