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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3执61号 执行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柳孝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西路芙蓉广场。 法定代表人肖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青仲裁字(2016)第22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执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涟源市飞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及的民间借款等经济纠纷较多,以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尚有多件,其名下财产均因其他案件的执行已被查控,且均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肖志成并已因多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其他资产信息再次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22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曹胜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