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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刘凤琴、薛孝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琴,薛孝宰,池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64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琴被执行人薛孝宰被执行人池春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凤琴与被执行人薛孝宰、池春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7)浙038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薛孝宰、池春蓉相当于价值25万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徐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