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祥子与高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子,高春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382号原告:张祥子,男,汉族。被告:高春梅,女,汉族。张祥子与高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祥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祥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祥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祥子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