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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纪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文,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1994年5月17日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刑独任审���,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冰凌、被告人纪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文于2017年6月22日19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西安路福佳新天地正门,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郑某贩卖白色晶体1包,净重0.52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白色晶体5包,分别净重0.73克、0.72克、0.74克、0.75克、0.15克,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6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纪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罚没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纪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纪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系毒品再犯、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上情节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锡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