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祖芬与黄妹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芬,黄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856号申请执行人:黄祖芬,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黄妹妹,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黄祖芬与黄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妹妹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50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归还黄祖芬借款本金63万元,及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晚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暂无法处置变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郝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